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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4-09-0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牛万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牛万春货款43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2元,保全费584元,合计1796元,由被告李伟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