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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4-09-0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洪康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启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启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78.68元及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康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