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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黎东、贾明露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