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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4-09-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刘加忠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 6047-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忠于 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车牌号为皖K96M6挂车辆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二、被告刘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大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皖K96M6挂车辆的过户提档手续;三、驳回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