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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4-09-1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便、陈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5247 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22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