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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菊
本院受理曾凡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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