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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登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吴菊与张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6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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