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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昊天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王坤明,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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