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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兴宁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刘兴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兴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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