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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昊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谢乐华
本院受理原告刁成伟与被告江苏昊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谢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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