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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维元
本院受理原告杨菊与被告汤中元、何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菊借款70000元,并自2023年9月12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何维元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