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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樊有芝
本院受理原告宋赣平与被告樊有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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