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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后权(3424011984****3219)
本院受理原告丁琼与被告沈后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2025)皖1503民初4277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