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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轶
本院受理原告许庆明与被告张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庆明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89元,由被告张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