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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万会
本院受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2701民初9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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