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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福骏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苏浩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福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罗福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苏浩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370元;被告罗福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苏浩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1337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六安市苏浩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罗福骏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