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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梅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何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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