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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07-0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安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安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49100.65元,利息及罚息10276.95元,合计459377.6元;2024年12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王安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王安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1A号楼2单元-703的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0015293号]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1元,由被告王安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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