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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朝荣、陈东易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朝荣、陈东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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