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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曹红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红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装箱式活动板房租金、运费、设备丢失费用1331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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