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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兴月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石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3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兴月建材经营部货款7456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尚欠货款本金7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石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