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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侯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娟与被告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娟娟借款本金14837.51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837.5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侯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