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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年生与被告孙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年生劳务费260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劳务费26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程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孙康负担509元,原告程年生负担2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