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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本虎、吴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赵本虎、吴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本虎、吴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746653.78元、截至2024年1月5日的利息和罚息69746.06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赵本虎、吴艳平抵押的位于六安市万融领秀城11栋2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0)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1663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