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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11-0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周玲、金仲瑜、高安球、张德顺、张盼、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29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分别如下:(周玲)一、被告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67.19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4967.1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原告已预缴563元)、公告费66元,合计1192元,由被告周玲负担。(金仲瑜)一、被告金仲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975.1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8975.14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2元(原告已预缴1766元)、公告费66元,合计3598元,由被告金仲瑜负担。(高安球)一、被告高安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799.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4799.3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原告已预缴806元)、公告费66元,合计1678元,由被告高安球负担。(张德顺)一、被告张德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241.2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4241.26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原告已预缴767元)、公告费66元,合计1600 元,由被告张德顺负担。(张盼)一、被告张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8.62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4998.6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原告已预缴567元)、公告费66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张盼负担。(杨威)一、被告杨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829.5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2829.58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原告已预缴707.5元)、公告费66元,合计1481元,由被告杨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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