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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11-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修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修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程款84777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8元,由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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