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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纯利
原告单乾芳与被告李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乾芳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单乾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纯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