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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溉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连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邢银安支付劳务报酬38250元。二、被告安徽溉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支付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支付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邢银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连士红、安徽溉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