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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钟原、张成英、于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卫修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钟原、张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卫修文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利息7205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自2025年7月10日后以借款本金7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于雷雷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于雷雷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原、张成英追偿;三、驳回原告卫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钟原、张成英、于雷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