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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金瑞与被告亳州市飞扬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仵广福、刘兴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亳州市飞扬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兴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申金瑞62965.72元【申金瑞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华威支行账号:4367420011300438767】;二、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申金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申金瑞负担90元,被告广福负担462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刘兴旺、亳州市飞扬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