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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锋、曹崇廷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亿祥基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刚、王枫、刁玉侠、钱锋、曹崇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亿祥基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2932.4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20707.37元,合计3013639.85元。以上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8%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锋、曹崇廷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亿祥基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安刚、王枫、刁玉侠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亿祥基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刚、王枫、刁玉侠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9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亿祥基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刚、王枫、刁玉侠、钱鲂可锋、曹崇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