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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12-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九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艳与被告王九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九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艳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九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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