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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882.29元。二、驳回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