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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韦飞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朱漫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213809.47元及暂计算至2025年6月25日利息、罚息33716.21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对被告朱漫漫所有的位于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州北路8号巨川▪国际广场(巨川▪CBD中央国际广场)A2707室的房产在设定抵押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与朱漫漫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