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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书豪
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书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9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53905.6元;二、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所负债务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秦书豪对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5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山东泰飞金属屋面配件有限公司负担435元,由被告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书豪负担70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