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薛荣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侠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薛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7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明侠21480元【丁明侠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539540121】;二、被告薛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明侠32717.56元【丁明侠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539540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薛荣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