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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蒯世敏(公民身份号码340121********671X)
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媚与被告蒯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0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蒯世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成媚借款本金145065.63元、利息44181.32元,二项合计189246.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自2024年6月11日起利息以129065.6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8%顺延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成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