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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悦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常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常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60842.97元及截至2025年4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6620.65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4月10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有权以被告常悦抵押的位于裕安区城南镇红达▪星河城23幢1304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222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证明第300759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常悦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