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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浩
本院受理原告丁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鹏借款27000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徐浩负担500元,由原告丁鹏负担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