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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2-0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邱元帅

本院受理原告周宇桐与被告邱元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江门市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句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宇桐支付保险金共计19535.7元;二、被告邱元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宇桐1300元;三、驳回原告周宇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宇桐负担162元,被告邱元帅负担1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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