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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斐、杨亚楠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玖豪名酒酱香馆与王斐、杨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玖豪名酒酱香馆支付货款4204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亚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王斐不能履行时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阜阳市颍州区玖豪名酒酱香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王斐、杨亚楠负担。杨亚楠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