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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文豪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一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一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0元、违章罚款300元、违约金162元。二、驳回原告亳州市一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