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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德宝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昌盛布业诉被告朱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498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昌盛布业货款69222.8元及逾期利息(以6922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昌盛布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朱德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