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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立柱、刘想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与被告张立柱、刘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立柱、刘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贷款本金223211.06元及利息、罚息15743.97元;判令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对被告张立柱、刘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东侧长征路西侧望和新城3号楼东区240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张立柱、刘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489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张立柱、刘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