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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代好
本院受理原告王翔与被告李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代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翔借款本金315477.60元及利息(以315477.6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6元,由原告负担676元,被告李代好负担6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