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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正乾、曾永弟
本院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何正乾、曾永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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