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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飞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09.18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