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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3-3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吴可东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款344,999.72元;二、驳回原告亳州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吴可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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