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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远旭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裕顺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彭远旭、陈福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2025)1503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被告陈福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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