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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汤凌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与被告汤凌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7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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